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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文章来源:江苏地税 文章作者:江苏地税 发布时间:2008-04-18   字体: [ ]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施行。新税法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征管办法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因此,今年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预缴,是广大纳税人特别关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为了确保税收收入均衡入库,根据新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精神,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纳税人在平时预缴过程中是分月还是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视纳税人税额多少等具体情况确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企业都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一般应当按纳税人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即直接根据月(或季)度实际实现的利润与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预缴;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其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与规定的税率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今年是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2月份又是新法实施后的第一次企业所得税按月预缴,同以往的预缴相比,我省地税系统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变化: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1、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2、总分机构均在我省境内的总分机构以及总机构在我省境内的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暂按季预缴,省内跨地区预缴办法另行规定。

  3、今年春节在2月上旬,因此,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2008年1月份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顺延至2月22日。省地税局对此专门下发文件,并要求基层税务机关以多种方式告知实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于2月18日至2月22日进行企业所得税1月份预缴申报。

  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优惠税率实行据实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暂按当期累计利润总额确定税率,即累计利润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填列。

  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依据小型微利企业三项条件确认适用应税税率,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关于如何填报预缴申报表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因各地税务机关的电子申报软件已更新升级,在2月18日至2月22日,可照常进行电子申报;企业也可通过当地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网站自行下载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或者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纸质预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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