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解析 > 正文  
税务总局明确车船税征管有关问题
文章来源:新华社 文章作者:李延霞 王宇 发布时间:2008-05-21   字体: [ ]  
 
 

  税务总局明确车船税征管有关问题

  记者2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方便车船税征缴、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车船税征管的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表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通知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通知指出,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出具该纳税年度的减免税证明,以方便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

  通知说,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实、完善各项具体征管制度和办法。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
·新所得税申报表业务招待费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比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比
·小型微利企业判定须满足四
 
 相关文章
·国税总局:黄金期货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损失重
·税务总局解读耕地占用税新
·江苏国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
·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补偿费
·深圳地税详细解析城镇土地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热点问
·新企业所得税残疾人优惠政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润博
财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
属润博财税网所有,未经本网
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
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
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且必须注明“来源:润博财
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
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
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
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
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
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
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
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
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
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731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