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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损失重大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青年报》 文章作者:林佳妮 发布时间:2008-05-21   字体: [ ]  
 
 

  财政部、税务总局:损失重大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随着救灾工作的深入,国家陆续出台优惠政策,支持灾区的救灾和重建工作。昨日记者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贯彻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的优惠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八项税种的征收办法。
  【优惠税收政策】 相关税收或减或免

  根据《通知》,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针对大量房屋因地震出现裂缝、扭曲、坍塌的状况,《通知》指出,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个人和企业对地震灾区的捐赠,将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贫困家庭给予补贴、对有困难的公民给予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潘英丽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她指出,优惠的税收政策是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帮助灾区人民抢险救灾、重建家园的举措。

  【特殊金融政策】 不向灾区催收贷款

  19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也出台了《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第1号),要求重灾区银行执行特殊金融服务政策,如免收各类跨行费用;有效存款凭证缺失的存款人可凭其他有效证明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取5000元以下的现金;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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