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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线访谈
时 间 :2008-5-20 15:00:00 地 点 :江苏省国税局十六楼会议室 主要内容: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的第一个年头。为帮助广大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同时回答有关税收政策及涉税热点问题,2008年5月20日下午3时,省国家税务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在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就有关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登录我局网站进行提问。
【主持人】: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本次活动即将结束。感谢大家对江苏国税工作的支持,如大家还有疑问,欢迎访问江苏国税网站进行在线咨询,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给您作出答复。谢谢! [2008-05-20 17:13] 【周淑泓】:你好,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再调整。 [2008-05-20 17:12] 【网友-886】: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而原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我们是不是能够在2008年1月将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到现在的3年? [2008-05-20 17:12] 【郑明珠】:你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只要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就是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企业财务会计账面金额如果与实际发生额一致,两者就一样。 [2008-05-20 17:09] 【网友-网友】: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是否可以理解为以财务会计账面金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限额。 [2008-05-20 17:09] 【周淑泓】:你好,包括(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8-05-20 17:07] 【网友-666】: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哪些? [2008-05-20 17:07] 【郑明珠】:你好,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08-05-20 17:06] 【网友-埃文】: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需符合哪些条件? [2008-05-20 17:06] 【郑明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05-20 17:03] 【网友-小高】: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2008-05-20 17:03] 【周淑泓】: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08-05-20 17:02] 【网友-888】: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2008-05-20 17:02] 【周淑泓】:您好.新税法规定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008-05-20 17:02] 【网友-黄国平】: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征税的范围是如何具体确认的 [2008-05-20 17:02] 【郑明珠】:你好,(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008-05-20 17:00] 【网友-阿龙】:哪些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08-05-20 17:00] 【奚斐】:您好。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具体请参阅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 [2008-05-20 16:57] 【网友-毛毛】:对丢失增值税发票 现在的处理办法是怎样的 [2008-05-20 16:57] 【郑明珠】:您好,感谢你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按企业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目前的预缴表,亏损只能在年度申报时弥补。纳税人对此确实反响较大,我们也已积极向总局反映,总局正在认真研究。 [2008-05-20 16:55] 【网友-纳税人】:我企业在2007年度发生经营亏损,在2008年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不可以进行预缴弥补? [2008-05-20 16:55] 【周淑泓】: 你好,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08-05-20 16:55] 【网友-环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2008-05-20 16:55] 【郑明珠】:你好,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008-05-20 16:52] 【网友-IT小老板】: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折旧年限最短为多少? [2008-05-20 16:52] 【奚斐】:您好。不清楚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情况,如确未达到税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具体由主管国税机关按企业具体情况确定。 [2008-05-20 16:52] 【网友-王先生】:续:我公司是工业企业,2008年发生退货后我公司2007年的实际销售未达到100万元,这种情况该如何申报? [2008-05-20 16:52] 【程明红】:你好,预提所得税是针对非居民企业的,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请咨询地方税务局。 [2008-05-20 16:51] 【网友-乐乐】:我司从美国一个人引进了一项医药技术使用权,每年按照该药销售额的2%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请问是否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 [2008-05-20 16:51] 【崔泽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你公司少记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应属于偷税行为,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除要追缴少缴税款外,还应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偷税行为处以罚款。鉴于你公司在税务稽查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已主动申报缴纳少缴的税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2008-05-20 16:47] 【网友-张兴明】: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我公司有少记销售收入行为。在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我公司在稽查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向税务机关补缴了检查所属期的增值税税款和所得税税款(2008年3月补缴2006年度税款),请问我公司这种行为究竟应该怎样处理?是否按偷税处理? [2008-05-20 16:47] 【周淑泓】: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新税法没有两档照顾性税率. [2008-05-20 16:47] 【网友-王红峰】:以前有照顾税率,现在有没有? [2008-05-20 16:47] 【何晓华】: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不服的,应向作出处理、处罚的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不应再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提出复议。如你继续提出,上级国税机关依法也不再受理。 [2008-05-20 16:46] 【网友-凡人】:我是一家企业,今年我们当地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了我们,补税又罚款,我们不服,向市局提出了复议,市局维持了稽查局的决定,我们还不服,主动请问能不能向省局继续提出复议? [2008-05-20 16:46] 【朱明辉】:按照税收征管法第27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同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008-05-20 16:41] 【网友-咨询】:延期申报如何办理? [2008-05-20 16:41] 【程明红】:你好,根据国税发【2008】23号文件规定,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2008-05-20 16:39] 【网友-008】: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的过渡期内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2008-05-20 16:39] 【沈金元】:你好。对生产企业而言,对外购的符合国税函[2002]1170号、国税发[2002]152号等文件规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否则应视同内销征税。 [2008-05-20 16:39] 【网友-卧龙】: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可以出口从别的公司购买的相同的产品吗?对退税有无影响? [2008-05-20 16:39] 【奚斐】:您好。不清楚你公司具体情况,应由主管国税机关视您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如您是工业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则,将按货物适用税率(一般是17%)计提销项税,且无进项抵扣。 [2008-05-20 16:38] 【网友-王先生】:我公司2007年度是小规模纳税人,去年我申报了105万元的销售,今年初我公司退回了一笔去年12月份销出去的货9万元,请问我公司2008年是否还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2008-05-20 16:38] 【郑明珠】:你好,下岗再就业企业定额减免,依次减免的所得税可以享受至2008年底,主辅分离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享受至2010年。 [2008-05-20 16:34] 【网友-007】: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执行到什么期限? [2008-05-20 16:34] 【程明红】:根据国发[2007]39号文,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2008-05-20 16:34] 【网友-南通新办企业】:我企业是2007年8月26日新办的合资企业,是否能够享受新办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2008-05-20 16:34] 【奚斐】:您好。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具体建议参阅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62号文件。 [2008-05-20 16:33] 【网友-李涛】: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辅导期管理期间,如因为经营需要,可以使用十万元限额的专用发票吗?请问应如何办理? [2008-05-20 16:33] 【周淑泓】:你好,包括两方面的支出:(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008-05-20 16:32] 【网友-兰小】:企业的哪些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008-05-20 16:32] 【郑明珠】: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2008-05-20 16:31] 【网友-新湖房产】:请问: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是多少年,谢谢 [2008-05-20 16:31] 【郑明珠】: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 )已出台,按照此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07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还需要按新办法再予以重新认定后才能享受新税法的税收优惠。目前2008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正在进行中,符合条件的企业请尽快与省科技厅联系认定申报事宜。 [2008-05-20 16:28] 【网友-学生】:请问07年10月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现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谢谢! [2008-05-20 16:28] 【郑明珠】: 你好,按照新税法及国务院国发[2008]39号有关过渡优惠政策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如果按照原税法的规定享受减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可以分五年逐步过渡到税法规定的税率。这种政策安排,主要是考虑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是按照当时的税收政策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新税法实施后,为了对这些享受低税率的企业,不因两法的合并,导致其大幅度提升税率,新税法规定给予逐步过渡政策。这种过渡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原来投资规模。对2008年以后企业追加投资的项目,原则上是不允许享受过渡政策。但考虑到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经常追加投资,如果不分情况,规定凡追加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管理难度也较大。我们也已多次向总局反映此问题,总局将进一步调查研究。 [2008-05-20 16:27] 【网友-过渡企业】:我公司为享受低税率15%优惠政策的企业,08年起进入过渡期,如果我在08年追加投资,请问追加的部分是否可以和原有的投资一起适用过渡期优惠税率? [2008-05-20 16:27] 【程明红】:你好,按照国发[2007]39号文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2008-05-20 16:26] 【网友-小王】:我企业是外资企业,法定的二免三减半已于2005年结束,但因评得了先进技术企业又延长了3年的减半期至2008年,同时我司又是双密企业。2007年我司的所得税率为10%。请问:现在两税合并后,我司的适用税率是多少?应如何过渡? 谢谢。 [2008-05-20 16:26] 【奚斐】:按规定,自产产品用于赠送,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有关所得税,可以按新所得税法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2008-05-20 16:25] 【网友-爱国者】:请问向汶川地区捐赠的企业自产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2008-05-20 16:25] 【周淑泓】:你好,从业人数是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是年初与年末加权平均。具体可以参阅苏国税函[2008]138号文件中的计算公式。 [2008-05-20 16:23] 【网友-ASSF】:新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所说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这里的100人和3000万元是年平均数还是年末数? [2008-05-20 16:23] 【郑明珠】: 你好,财税[2008]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2008-05-20 16:21] 【网友-小会计】:我企业可以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期税收优惠 “两免三减半”至期满,,请问减半是按什么税率执行? [2008-05-20 16:21] 【周淑泓】:你好,新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2008-05-20 16:19] 【网友-李先生】:原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我想请问,新税法下开办费还需要分期摊销吗? [2008-05-20 16:19] 【程明红】:你好,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05-20 16:18] 【网友-毛燕】: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所得,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05-20 16:18] 【周淑泓】: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房地产企业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05-20 16:17] 【网友-建兴】:房地产企业分公司税收如何交,谢谢。 [2008-05-20 16:17] 【郑明珠】:你好,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按企业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目前的预缴表,亏损只能在年度申报时弥补。 [2008-05-20 16:17] 【网友-网友】:新税法明确以前年度的亏损在不超过5年内可以弥补,但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没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是否企业季度盈利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08-05-20 16:17] 【周淑泓】: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从业人数是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是年初与年末加权平均。 [2008-05-20 16:15] 【网友-路上】:新所得税法中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企业人数100人以下,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下)是指年平均数还是年末数. [2008-05-20 16:15] 【程明红】:你好,根据国税发【2008】23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2008-05-20 16:15] 【网友-321lll】:外国投资者用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2007年前的税后利润在2008年进行再投资的,可否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2008-05-20 16:15] 【沈金元】:你好。你们主管税务局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财税[2004]52号文件的规定,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不退税部分的税负(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按税法规定,应由企业负担。 [2008-05-20 16:14] 【网友-laoshi123】:出口退税率降低后,出口企业特别是采取进料加工方式的企业,进项税较少,国内增值又较大,出现了进项税额转出超过进项税的情况,我们这里的税务局要求缴纳增值税,请问这种免抵退税优惠跟免税不退税相比,谁更优越?笔下认为这应以相关进项税为转出限额,这样才体现政策的合理性。 [2008-05-20 16:14] 【崔泽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税务干部依法对纳税人开展税收检查,纳税人有依法配合检查的义务。对税务干部依法提出的配合检查要求,作为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确保税收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8-05-20 16:11] 【网友-1008】:税务稽查人员是否有权强行打开上锁办公桌? [2008-05-20 16:11] 【何晓华】: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即2008年底前,继续按原规定适用优惠政策。 [2008-05-20 16:11] 【网友-公民】: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再就业税收政策有什么影响? [2008-05-20 16:11] 【郑明珠】:你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新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05-20 16:09] 【网友-702】:我所是科研单位,请问四技收入还能在今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吗?财税[1999]45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失效? [2008-05-20 16:09] 【程明红】:你好,目前没有收到国税总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07号)废止的文件。在国税总局下发新的规则之前,仍按该文件的原则办理。 [2008-05-20 16:08] 【网友-纳税人】:新法执行后,关于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即国税函发[1997]第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还有效力吗?在国税总局下发新的规则之前,企业发生该类业务如何遵从? [2008-05-20 16:08] 【崔泽元】: 你好,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2008-05-20 16:08] 【网友-sss】:我今年3月底署名举报本单位两套帐偷税,提供的情况现已被查实,单位已补缴税款60多万元,滞纳金5万多元,请问举报奖励是多少?奖励的标准是什么?税务局可以把处理决定的文书复印件给我一份吗? [2008-05-20 16:08] 【朱明辉】: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因此,原税务登记机关的税务资料不能延续。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需要向会计主管部门咨询。 [2008-05-20 16:08] 【网友-恒丰】:主持人:你好!问:我公司经营地迁入新的经营地,在原税务机关注销了税务登记,在迁入地的税务机关重新申请了税务登记。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在会计处理上本公司仍延续原公司的帐套,在税务方面是不是应该延续原单位的税务资料。比如说,有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库存,有利润的亏损,在会计处理上继续延用,税务方面是否象会计处理一样,承认有利润亏损。象这种情况,公司持续经营,工商属于变更,税务属于新办,但法人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有不同之处吗? [2008-05-20 16:08] 【奚斐】:您好。购货方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该发票开票之日起90日内在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如已认证了发票,出现退货等情况,可以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具体规定请参阅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和国税发(2007)18号文件。如超过开票之日起90日该发票还没有认证,除不须抵扣的固定资产等产品或特殊情况外(可按国税发(2007)18号文件处理),目前没有好的解决办法,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销售方也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冲销项。 [2008-05-20 16:07] 【网友-张宇】:您好,请问如果发票超过90天未认证,是否可以申请退票重开?如果不行,应该如何处理? [2008-05-20 16:07] 【周淑泓】:您好,感谢你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按照新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由企业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来具体确定。新税法从2008年1月1号起开始实施,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由企业充分考虑资产的性质、使用寿命终了的状态、预计报废处置的情况等因素具体确定,并不是随意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将预计净残值确定为零。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按老税法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 [2008-05-20 16:06] 【网友-zyx】:08年以前购的固定资产,我公司(外资企业)会计核算没有留残值,按税法按10%残值率作纳税调整,执行新税法后,我公司会计处理固定资产还需要留残值,若留残值率为多少,不留,还需作纳税调整吗? [2008-05-20 16:06] 【朱明辉】: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定额:(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008-05-20 16:06] 【网友-个体户】:我现在按定额缴税,想了解一下税务机关定额是如何核定的? [2008-05-20 16:06] 【沈金元】:你好。首先建议你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 对新办外贸企业的退税问题,出口企业需要按照国税发[2005]5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退税认定、申报。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现行规定,出口企业需要在货物出口后的90天内进行退税申报,否则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对于所得税问题,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取消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2008-05-20 16:05] 【网友-LUCY】:新办的外贸企业,退税是怎样规定的?所得税又是怎样规定的? [2008-05-20 16:05] 【郑明珠】: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定义强调的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强调单价2000元以上。但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2008年1月1日前购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也不作调整,仍然按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同样,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2008-05-20 16:03] 【网友-无锡wmfen】:公司在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物品单价很多小于2000元,能否继续执行“老所得税法” 对固定资产单价的确认标准(2000元)?另外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能否执行新的折旧年限? [2008-05-20 16:03] 【朱明辉】:您好!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同时,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也规定,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不使用中文的,税务部门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规定处理。 [2008-05-20 16:02] 【网友-HVH】:外资企业使用的是境外母公司统一开发的英文版管理软件(含财务模块在内),这符合税法规定吗? [2008-05-20 16:02] 【周淑泓】: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新税法实施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对于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在2007年度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冲减管理费用的部分,准予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调减部分填入“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五)—其他纳税调减项目(应付福利费调减),调减金额计入累计职工福利费余额,纳入台帐管理。 企业已在以前年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的应付福利费,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确认后,准予企业调减累计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05-20 16:00] 【网友-林志平】: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是不是按实列支?如果年终贷方有余额如何处理? [2008-05-20 16:00] 【郑明珠】:你好,根据新税法的有关规定,除了不征税收入,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008-05-20 15:59] 【网友-万福新】:粮管所国家财政补助收入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008-05-20 15:59] 【郑明珠】:你好,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关键看是否符合国税函[2008]251号、苏国税函[2008]138号的相关条款。 [2008-05-20 15:55] 【网友-税官】: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符合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2008-05-20 15:55] 【周淑泓】: 你好,销售收入具体包括的范围总局正在研究制订中,敬请关注。 [2008-05-20 15:52] 【网友-bbbb ige】: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有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请问专业人士:这个收入包含那些?财产盘盈和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包含在内吗?希望专业人士详细分项回答,谢谢。十分感谢。 [2008-05-20 15:52] 【周淑泓】: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新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2008-05-20 15:52] 【网友-心系汶川】: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开办费应如何处理?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即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还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先进行归集,在开始经营时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2008-05-20 15:52] 【程明红】:你好,根据国发[2007]39号文,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该文件中《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2008-05-20 15:51] 【网友-严家宏】:我是江苏哥德威尔服饰有限公司主办会计,我想请问一个问题:我们单位是2006年5月18日经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2008-05-20 15:51] 【郑明珠】: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只要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就是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企业财务会计账面金额如果与实际发生额一致,两者就一样。 [2008-05-20 15:50] 【网友-yx】:28.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是否可以理解为以财务会计账面金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限额。 [2008-05-20 15:50] 【周淑泓】: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8-05-20 15:48] 【网友-老丁】:新所得税法下的“视同销售”和流转税中的 “视同销售”是否存在越来越大的认定差异?我企业为销售化妆品企业,购进部分产品用于试用,该进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还是视同销售分别进收入成本核算?同时,增值税是直接该做进项转出还是视同销售?谢谢! [2008-05-20 15:48] 【崔泽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税务干部依法可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2008-05-20 15:44] 【网友-1008】:税务稽查人员是否有权检查纳税人办公桌? [2008-05-20 15:44] 【何晓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可在依法的前提下以运用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化解争议,所以说复议机关的做法是有依据的,但调解必须是合法、自愿。 [2008-05-20 15:43] 【网友-ghy】:我与税务分局发生争议要求复议,分局上级税务局主持对我们企业和分局进行调解,请问这样做有依据吗? [2008-05-20 15:43] 【沈金元】:你好。根据现行规定,货物出口后,需要在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免税。一般情况下,只要出口退税指标允许,退税审核通过经批准后即可退税。但是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而言,自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抵顶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的方法。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则按照小型企业的办法实行年底对未抵顶完一次性办理退税;如属于小型企业之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008-05-20 15:43] 【网友-新办税人】:我是一名新办企业办税人员,我司是外资生产企业,刚刚开始有出口业务,请问税官,办出口退税的话,每个月有没有申报的时间规定?我到外税局申报以后,正常程序下,一般多长时间可以退下来? [2008-05-20 15:43] 【郑明珠】:你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可以据真实、合法凭据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运输费用没有比例限制。 [2008-05-20 15:42] 【网友-万福新】:一些单位的运输发票金额较大,请问单位的运输发票金额有没有比例限制? [2008-05-20 15:42] 【奚斐】: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目前因家对残疾人的在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有:1、生产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3、经批准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企业生产人员一定比例,该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建议参阅财税[2007]92号、国税发(2007)67号文件。 [2008-05-20 15:41] 【网友-大鹏】:目前国家对残疾人在流转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2008-05-20 15:41] 【周淑泓】: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008-05-20 15:39] 【网友-苏州建兴】:房地产企业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如何交? [2008-05-20 15:39] 【程明红】:你好,根据国税发[2008]32号文件的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008-05-20 15:37] 【网友-小老百姓】: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05-20 15:37] 【周淑泓】:你好,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贵企业当年的会计利润为-5万元,业务招待费需调增4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可用以后五年的经营所得予以弥补。 [2008-05-20 15:36] 【网友-龙吟】:招待费支出按新税法规定在税后列支40%,假如当年招待费支出总额10万元,其中4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当年经税务机关认可的企业亏损额为5万元,请问当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万元(亏损5万元减招待费调增4万元)还是4万元(招待费调增4万元,亏损5万元在今后5年内弥补)。 [2008-05-20 15:36] 【程明红】:你好,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05-20 15:35] 【网友-万众一心】:请问:从2008年起,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是否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05-20 15:35] 【周淑泓】: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定义强调的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强调单价2000元以上。但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2008年1月1日前购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也不作调整,仍然按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同样,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2008-05-20 15:34] 【网友-李长荣】:我是丹徒区的一家外资企业,请问1.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继续执行对固定资产单价(2000元)的确认标准? 2.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谢谢 [2008-05-20 15:34] 【沈金元】:关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目前此政策仍然适用,符合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继续实行退税政策。 [2008-05-20 15:33] 【网友-李长荣】:我是丹徒区的一家外资企业,请问1.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继续执行对固定资产单价(2000元)的确认标准? 2.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谢谢 [2008-05-20 15:33] 【郑明珠】:你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制要素、重大政策问题以及主要的税收处理作了明确,但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各行各业,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还无法做到对所有企业、所有经济交易事项的所得税处理逐一规定。因此,针对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特点,结合我国二十多年的税收立法实践,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将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研究制定部门规章和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制度。敬请关注配套制度的陆续出台. [2008-05-20 15:30] 【网友-aa】:所得税法,所得税实施条例已没有执行,但为什么这么久了还要等细则?具体项目政策还没明确这样的回答什么时候才结束? [2008-05-20 15:30] 【郑明珠】:新税法已实施,所有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制定的政策性规定原则上都自动失效,过去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包括税前扣除办法中的某些政策规定,将在新税法和条例框架内继续补充完善。 [2008-05-20 15:28] 【网友-小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失效,那么根据此《暂行条例》制订的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等,是否随着主体法的失效而自动失效? [2008-05-20 15:28] 【周淑泓】:答:您好,感谢你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008-05-20 15:25] 【网友-汪洪堰】:新的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新的变化? [2008-05-20 15:25] 【周淑泓】:你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05-20 15:22] 【网友-百姓】:请问经营农资的企业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有优惠政策吗? [2008-05-20 15:22] 【郑明珠】: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对诸如挂靠总机构的分支机构如何纳税问题,我们也多次向总局反映,总局正在积极研究,敬请关注。 [2008-05-20 15:19] 【网友-税官】:新法实行法人企业所得税,那么对挂靠总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挂靠总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人员、财务、资金、资产、负债与总机构无关,业务也是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交易,总机构只要求分支机构销售总机构的产品。 [2008-05-20 15:19] 【周淑泓】:您好,感谢你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根据新税法的有关规定,除了不征税收入,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008-05-20 15:17] 【网友-万福新】:请问私营企业如果帮国家储备省级储备粮,按国家规定储备粮食,是否能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取得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免所得税? [2008-05-20 15:17] 【周淑泓】:你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按新税法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8-05-20 15:11] 【网友-万福新】:向慈善总会捐赠给四川灾区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2008-05-20 15:11] 【郑明珠】: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使用范围、标准内收取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2008-05-20 15:09] 【网友-万福新】:乡镇派出所开具的联防费(行政事业票据财政部门监制章)是否可税前扣除? [2008-05-20 15:09] 【主持人】:现在已经有网民开始提问了,请各位嘉宾回答网友们的提问。 [2008-05-20 15:07] 【郑明珠】: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内资企业的加快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降低了内资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税后净利润,使企业有更充沛的现金流用于技术研发、员工激励和股东回报。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照顾性税率,有利于扶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经济活力。特别是我省中小企业较多,且大部分是民营企业,这对我省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境外投资实行间接抵免和协定饶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也有利于内资企业做大做强。二是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重点由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税收优惠更加注重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科技进步、产品研发,更加注重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更加注重支持农林牧渔业发展、鼓励基础设施建设,必将促进我省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三是有利于改善外资投资结构和地区布局。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实行产业税收优惠,可以更好地引导外资投资方向,促使苏北、苏中地区创造条件更多的引进外资,发展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缩小我省南北差距,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四是有利于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提高了9个百分点,改进了社会保障支出和职工教育支出扣除政策,实施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安置人员的优惠政策,形成支持改善民生的政策体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当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政府税收收入会产生一定的减收影响,由于税率的降低、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扩大等因素,会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将相应减少;由于外资企业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较多,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下降幅度不会太大。此外,对原享有特殊政策的区域,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后,需要这些区域调整招商引资策略,从改善整体投资环境、突出产业发展重点、规范经营活动等方面入手,打造新的发展优势。 从总体上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发展、经济发展都是极大利好。作为国税部门,我们责无旁贷,一定宣传好、辅导好、贯彻好、执行好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008-05-20 15:06] 【主持人】:江苏作为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内外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已占全省国税收入的22%。实施新税法必然对我省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乃至经济税源产生重大影响,请所得税处郑明珠处长介绍一下具体有哪些影响? [2008-05-20 15:05] 【郑明珠】: 各位网友下午好!我首先介绍一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6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双轨并行”的终结,标志着税制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这对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是经济运行的“自动稳定器”,在税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新税法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均适用同一个税法,实现了我国所得税制的统一;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断纳税人标准的做法,符合世界各国所得税制发展方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利于避免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新税法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仅就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维护了国家的税收权益。 二是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税法规定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同时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这个税率水平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 三是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原来内、外资企业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总体上是内资企业偏紧、外资企业偏松,造成实际税负相差较大。为此,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作出统一合理的扣除规定,使所得税税基与企业实际盈利水平接近,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 四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新税法的优惠重点由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产业优惠为主,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支持农业发展、鼓励基础设施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等方面,同时、初步形成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扶持弱势群体等改善民生的政策体系。 [2008-05-20 15:03]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参加江苏国税系统网上在线访谈,今天访谈的主题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问题”。 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去年,国家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这项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如何贯彻执行?今年实施以来还有什么新的情况和问题?对此,广大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同时也就其他税收问题提出了许多咨询。 为此,今天我局所得税管理处处长郑明珠、所得税管理处副处长周淑泓、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程明红、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副处长沈金元、征管处副处长朱明辉、稽查局副局长崔泽元、法规处主任科员何晓华、流转税管理处主任科员奚斐等共同走进江苏国税网站在线访谈直播室,对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并现场接受相关咨询。欢迎大家提问。 [2008-05-2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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