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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类收入捐赠抵税各有时限 “当期”不抵过期作废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文章作者:程彩清 发布时间:2008-06-05   字体: [ ]  
 
 

  11类收入捐赠抵税各有时限 “当期”不抵过期作废

  随着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势头的猛增,与捐赠相关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也被各大媒体热炒。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就此提醒广大纳税人:个人要想享受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必须要注意抵扣的时限,因为这一政策不可结转抵扣也不可追溯,一旦错过抵扣期,就不能再享受这一优惠了。据民政部报告,截至6月3日12时,全国共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423.64亿元。

  11类收入的报税时限需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二条的规定,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主要有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这11类收入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申报纳税。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想享受捐赠款项在缴纳个税前扣除这一优惠的话,除了注意获得合法有效凭证外,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注意这些收入的报税时限。

11类收入申报缴纳个税期限一览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因此,纳税人个人捐赠税前扣除也必须遵照上述期限规定执行,否则即使已经捐款,也有捐款票据,也不能扣除。

  捐得比赚得多,不能后转抵扣

  个人捐赠支出如果大于本月工资额,则当月不用缴纳个税,但多出部分下月不能再结转扣除。

  例如王先生月工资5000,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本月捐赠5000,假定其捐赠可以全额扣除,那么扣除后本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由于《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规定个人亏损可以后转扣除,所以不能结转下月扣除。

  如果李女士本月先后捐赠了两笔款,应当两笔捐赠合并计算扣除限额。比如本月工资8000元,捐赠前应税所得为6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敬老院4000元,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5000元,那么捐赠支出扣除额为向敬老院6000*30%=1800元,向地震灾区捐赠5000元可全额扣除,两项合并捐赠可扣除1800 5000=6800元,本月应纳税所地额为6000-6800=-800元,而800<2000元起征点,因此无须缴纳个税,但同样,当期不扣,就不能后转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为四川地震灾区的捐款是否只能在捐赠的当月或下月扣除,一个关键点就是纳税人从接受捐赠机构那里取得的凭证日期。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捐赠支出扣除应当与取得的收入期间相匹配。比如,上述李女士5月份为灾区捐款,6月3日才拿到民政部门和中华慈善总会出具的凭证,那么她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就只能从6月份工资扣除,多扣或少扣,余额部分都不能在6月份之后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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