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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
文章来源:南通地税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8-08-19   字体: [ ]  
 
 

  2008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

  1、2008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规定: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税函[2002]1170号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2、2008年1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继续免征增值税。

  3、2008年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对在海关隔离区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在城市区域内设立市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但购买者必须在海关隔离区提取后直接出境征收增值税问题作了具体明确。

  4、2008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以设备折余价值为基础计算退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免税不退税。

  5、2008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

  6、2008年1月29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号)规定:对该文所列9个长期贸易合同和其他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凡在2008年2月15日内经特批准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7、2008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8]20号)明确:财税[2004]124号文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8、2008年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9、2008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明确: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10、2008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11、2008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

  12、2008年5月14日,《财政部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50号)规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13、2008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8]77号)规定: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该文附件。

  14、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15、2008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84号)规定:对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建设、安装和拆除展馆以及维持展馆运营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退税。

  16、2008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17、2008年4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退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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