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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所得税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政策比较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作者:黄建兵 望南海 任善涛 发布时间:2008-08-22   字体: [ ]  
 
 

  新旧所得税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政策比较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相关政策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值得税务部门和企业关注。
  不同的核算方法
  过去,对内资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实行比例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的政策。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不同的扣除比例
  过去,外资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而内资企业则享受不一样的待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的计算比较复杂。内资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如下:
  (一)广告费。
  1.一般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
  2.特殊规定。如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等。
  (二)业务宣传费。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打破了原有的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不统一的局面,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项政策的调整使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环境更加公平,在税收征管中也更加容易操作。
  不同的结转方式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行不同的结转方式,纳税人超过比例的广告支出(除不允许扣除外)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而纳税人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部分的业务宣传费,以后年度不得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相同的计算基数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都是销售(营业)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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