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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是如何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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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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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中发现房地产商的偷逃税款手段之多,花样之奇,令人叹为观止。现将常用的偷逃手法归结如下:
一、预售购房款挂往来账,偷逃税款。这是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所采用的较为普遍的一种手段。
二、整体转让“楼花”不做收入,偷逃税款。一些房地产企业将土地手续办理完毕后,把一部分楼的开发权整体转让给其他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按照约定收取转让费,却不按规定作收入,而是挂往来账,甚至私设账外账,以达到偷逃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三、钻政策“空子”,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个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决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房地产企业利用种种手段钻这一政策的“空子”,迟迟不进行决算,或留下一两套“尾房”,致使整个项目不能决算,逃避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四、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以未清算、未决算为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销售开发产品,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六、将在销售房产时一起收取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不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营业税。
七、以收取联建款的形式收取转让土地使用权款作为固定收益,不做收入处理,偷逃税款。
八、自用方开发成本不从“开发产品”转到“固定资产”,而是计入对外销售商品房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九、将收取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其他应付款”,年末不结转营业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
十、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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