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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分析出偷税案件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作者:张梦谦 胡海啸 时文宜 发布时间:2008-06-23   字体: [ ]  
 
 

  记账凭证分析出偷税案件

  最近,青岛市城阳国税局对当地一家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进行了查处,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余万元,补税15万元并处以罚款5万余元的税务处理及处罚。
  据了解,税务人员在对这家主要从事包装物加工的外资企业进行例行的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在2007年9月,该企业有这样一张记账凭证,借:应收账款(增加)—————韩国59000元,贷:银行存款(减少)59000元。凭证后面附有一张银行转账支票存根。
  这一奇怪的会计分录不仅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而且内容也非常蹊跷。因为有些基础会计常识的人都知道,企业购进原材料,在支付货款同时应将原材料记到企业原材料账上,而该企业却将购买材料款59000元,直接向韩国客户收取。
  税务人员经向该企业会计人员询问了解得知,该企业与韩国客户开展的是来料加工贸易。交易中,由韩国客户提供主要材料,企业仅购进部分辅料,并将这部分辅料与韩国客户提供的主要材料一起加工成产品后出口。但企业在向韩国客户收取加工费时,是以“代韩国客户购买辅料的名义”购进辅料,不索取发票,向国内供货厂商购进辅料付款后,在向韩国客户收取加工费之外另外结算辅料(收取外汇)的款项,辅料款全部在往来账户上体现。
  税务人员认定该企业这一经营行为和账务处理方法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该企业从国内供货厂商购进辅料时,不索取发票,存在着鼓励并助长供货厂商偷税行为的故意。第二,该企业这样的账务处理方式,实际上等于冲减降低了韩国客户支付的来料加工费收入,所以该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收入。也就是说,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企业应将购进的辅料款应记入到主营业务收入中计提所得税。第三,该企业向国外客户收取的辅料款项(外汇),因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不体现,实际上躲过了外汇管理局的核销监管。
  鉴于上述问题,税务人员对该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状况和账务处理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发现该企业自2006年以来采用以上方法共隐匿来料加工费和出口销售收入合计50余万元。据此,城阳国税局责令该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并作出了对该企业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原标题:一张奇怪的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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