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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铝业卖40万货物开出129万发票
福州某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为了获取“手续费”,在只卖出40余万元货物的情况下,两年半时间内向两家进货公司开出129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两家进货公司可以偷逃15万余元的增值税税款。近日,台江区法院一审宣判,侯某及铝业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铝业公司被处罚金25.12万余元。 侯某的生意伙伴姚某(另案处理)负责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和一家汽车用品服务公司。2004年8月,姚某找到侯某商议,表示可以以姚某经营的两家公司的名义,向铝业公司购买铝板,然后,采取少购物、多汇款、多开发票的方式,向姚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以抵扣其出项增值税款,侯某可收取虚开票面金额的5%作为“手续费”。
从2004年8月至2007年1月,姚某的两家公司先后17次转账104万余元给侯某的铝业公司,表面是用于购买铝板,其实,货款到达后,侯某扣除“手续费”后就立即将多余货款返还给姚某。在此过程中,铝业公司开出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姚某,价款129万余元,其中,无货虚开发票金额达88万余元,税额15万余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也即,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进货时,如果货款中已经包含了上一环节的增值税,那么,该企业在销售时就可以凭进货增值税发票,抵扣自身加工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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