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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解聘”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近日,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对某间准备歇业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去年与11名留守职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确认书》,并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名发放补偿金199万元,企业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款,对该笔支出进行了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处理。但经核查后,税务机关不但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还对企业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
原来,稽查人员在进一步审查时发现,11名留守职工并未离开该企业,而且一直上班领取薪酬,该企业并没有与这11名留守职工办理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因此税务人员确定企业对11名员工是“假解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据此,该企业发放的所谓“补偿金”不属于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款,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优惠。
在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企业,在解聘人员的时候,应该按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和税法的“解聘”行为,非但不能享受到政策优惠,还会受到处罚,切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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