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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少计税款风险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待查 发布时间:2008-08-05   字体: [ ]  
 
 

  警惕少计税款风险

  一些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或自核自缴税款时,由于不了解、不熟悉有关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或者会计核算中发生差错等,出现错用税率,错报或漏报应税项目,少计课税对象、销售金额、利润等,造成未缴或少缴纳税款,给企业带来很多税务风险。

  漏税虽然是在非故意的情形下发生的,但在客观上会造成国家未收或少收税款,违反了税法的规定。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种漏税行为若纳税人能够自己发现,主动补充申报,可以只补税,不罚款,滞纳金酌情处理;若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或被检举揭发,属初犯并且认识改正好的,即要补税,并加收滞纳金,同时由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屡经劝戒,仍继续漏税的,则应按税法规定追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并酌情处以罚款。显然,这会引发纳税人涉税方面的额外支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款计算时故意违法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抗税、骗税,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解缴)或者少缴(解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同时,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5年内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移交时间也是无限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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