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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九种行为涉嫌偷逃营业税
文章来源:邢台地税 文章作者:邢台地税 发布时间:2008-08-11   字体: [ ]  
 
 

  企业九种行为涉嫌偷逃营业税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当中,经常会出现涉嫌偷逃营业税的问题,现将经常出现的九种行为归纳如下,供大家参考:第一种情况是将取得的应税收入直接冲减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或用期间费用直接冲减应税收入,从而减少营业收入,偷逃营业税。如:①房产租赁收入不列收入,而是直接冲减"管理费用",从而偷逃营业税及房产税;对外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列收入,而是直接冲减"财务费用",从而偷逃营业税。
  第二种情况是将营业收入转作其他收入(如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从而偷逃营业税。如:有些企业将随同价款收取的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滞纳金等)列作"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计缴营业税。

  第三种情况是将应税收入挂在往来帐上,不计缴营业税。如:①有些企业将随同价款收取的代收代付款项、代垫款项等不记入"营业收入"帐户,而是直接挂在往来帐上(如"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等),从而偷逃营业税;有些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后不结转收入,而是把工程收入和工程成本长期挂在往来帐上,从而偷逃营业税;将转让土地或建筑物取得的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上,并巧立名目,以联营、合作等名义掩盖其真实转让、出售的行为,从而偷逃营业税。

  第四种情况是少记营业收入,偷逃营业税。如:①有些施工企业实行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未将建设单位拨入的材料记入"工程结算收入",只将建设单位拨入的工程款记入"工程结算收入",从而少计营业税;安装企业把安装设备的产值视为安装工程总价值的组成部分,却只就收取的人工费用计税,少计提设备价值部分的营业税。

  第五种情况是巧立名目隐瞒营业收入,偷逃营业税。如: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后再将工程转包,其工程差额部分以管理费用或其他名目入帐,不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对转包工程也不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

  第六种情况是对应税收入不及时申报纳税。如:建筑安装企业采用按工程进度收款或分期收款方式收取的工程款,不申报纳税,而是沿用一次性结算工程的方法,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才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七种情况是分解收入,把全部或部分应税收入直接冲减有关资产,从而不计或者少计收入,偷逃营业税。如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将全部或部分收入直接冲减"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从而不计或少计收入,不缴或少缴营业税。

  第八种情况是对应税收入不申报纳税。如:企业销售已列入"固定资产"的不动产时,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将取得的价款收入记入"固定资产清理"帐户的贷方,不直接反映收入,因此,有些企业便将此项收入隐瞒,不申报纳税。

  第九种情况是以房换地或以地换房不计收入,从而逃避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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