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大税案 > 正文  
渭南审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 4.5亿金额全国少见
文章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文章作者:李华 发布时间:2008-09-09   字体: [ ]  
 
 

  渭南审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 4.5亿金额全国少见

  由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我省建国以来最大的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昨日在渭南市中院一审开庭,郭辉平等4名疑犯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金额4.5亿。

  资金在银行空转造成实物交易假象

  昨日上午10时,主犯郭辉平等人戴着手铐脚镣被押进刑庭。郭在被告席坐下后,不停回头在旁听席上寻找家人,被法警多次喝止。其随后又提出想上厕所,被法警带离时仍是左顾右盼。

  法庭上,公诉人准备了两大箱卷宗材料。公诉人指控:郭辉平伙同许智兵在潼关县注册成立金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许智兵任董事长,郭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聘任曹石平为副总经理,王兰香为出纳。金辉公司以所谓开具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为诱饵,先是入股李福祥注册成立的富华白银制品加工厂,后与华鑫银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取得该公司加工生产国标白银的经营权。

  为了钻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以达到逃税目的,郭、许与潼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取得废旧物资销售的经营管理权,并委派疑犯郭爱如(郭辉平叔父)为经理负责经营,聘任姚永利为回收公司会计。

  据查,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曹石平按照许的授意,每月根据金辉公司等三企业销售白银产品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凭空推算出所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抵扣税款的数额和物品清单,再交与王兰香、李福祥、郭爱如。王、李以三企业购买含银废旧物资预付款方式通过银行汇至回收公司。郭爱如指使姚永利等人按清单向三企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后,将所收预付款又汇至许智兵等人控制的所谓“业务员”的个人账户,使资金在银行空转,造成回收公司和三企业有实物交易的假象。

  5个月内,回收公司从潼关县国税部门申报领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5000份,累计开具4581份,共计金额4.5亿元。其中三企业取得发票4519份,抵扣税款420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4200余万元损失。

  主犯不认罪与公诉人当庭激辩

  4被告人中,40岁的郭辉平大学毕业,其与47岁的曹石平均为湖南永兴县人,19岁的姚永利为河南孟州人,44岁的李福祥为潼关秦东镇人。

  法庭调查时,郭辉平与公诉人激烈交锋,辩称租赁回收公司只是方便对关联公司的管理,只是从回收公司进料加工。金辉公司是招商引资企业,依法纳税,还解决了200多下岗职工就业问题。他称起诉指控不属实,不承认虚开发票。

  公诉人驳斥指出,其所谓在河南交货过磅、在陕西补开过磅单据的说法,不能自圆其说,而且其事后供认,曾请湖南一会计前来平账。其还幼稚可笑地提出在税务稽查后,曾试图补交税款,但潼关县国税部门称没有账号,所以无法完税。

  公诉人表示,由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郭辉平、曹石平、李福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姚永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4被告人的行为均涉嫌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被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督办要案

  昨日的庭审持续了一天,下午6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主诉检察官吴晓庭审后总结案情,“亏了国家,富了个人”。本案涉案金额高达4.5亿,不仅是建国以来陕西省最大的,也是近5年来国内最大的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涉案9名疑犯中,许智兵、王兰香、郭爱如等人在逃,其中有的是办理取保候审后潜逃的,特别是主犯许智兵已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案发后,本案引起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市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由于案情严重,被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督办要案。同时,本案也反映出税务部门存在监管漏洞。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xx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偷税案
·收取价外费用少交增值税案
·某包装公司2005年度所得税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
·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偷税案纪
·房地产开发商是如何偷逃税
·免租期应确认租金收入并申
·按工程形象进度征税案例分
 
 相关文章
·房产公司欠税千万地税追踪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及用废企
·巨额税票案的背后
·国税总局:查获假发票1574
·广州国税前8月国税稽查收
·沈阳欠税大户房企占了六成
·房产交易双方打“假官司”
·湖北随州广水破获一起特大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润博
财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
属润博财税网所有,未经本网
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
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
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且必须注明“来源:润博财
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
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
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
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
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
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
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
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
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
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731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