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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旧物资回收及用废企业涉税问题的思考
可再生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是科学发展观的充分体现。国家在税收方面相继出台了包括免征增值税,自行填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以及开具废旧物资发票销售可以作进项抵扣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但同时部分不法分子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偷骗税的违法犯罪事件屡有发生。如何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及用废企业税收管理,成为当前税收工作的一项新课题。
一、废旧物资及用废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颇多,不法分子采取各种方法骗取国家税款,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
(一)用废企业开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给自己开具废旧物资凭证偷逃税款。废旧物资企业税收政策出台后,各地纷纷出现许多关联企业或外表不关联实际关联的企业。一个用废企业,同时又开办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或者以他人的名义开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互为关联。废旧回收公司经营的目的就是尽最大可能为其所依附的用废企业“服务”。由于有内在关联,废旧回收经营单位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而用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可凭其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税额。不法分子便利用税收政策虚开收购凭证,虚拟购进废旧物资业务,虚做销售,达到给用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废旧物资发票用以抵扣税款的最终目的。
(二)废旧物资企业应取得而不取得发票协助他人偷逃税款,从中渔利。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一方面滥用收购凭证虚拟购进;另一方面应取得不取得发票,购进无票入帐(如一般为一些生产企业的下脚料),协助供货方(多为生产企业)偷逃税款。税法规定,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仅限于向城乡居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向个体经营户、生产厂家等购买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发票方可据以入帐。但是,一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为降低购进成本,而销售方又想偷税漏税,二者互相串通,销售方不开发票而由购买方违反规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作购进废旧物资的入帐凭证,违法帮助销售方偷逃国家税款。另一方面,由于免税,可以在无税收成本的情况下,肆意为用废企业虚开发票,提供抵扣依据,帮助用废企业偷逃税款,赚取非法所得(手续费)。
(三)废旧物资企业任意扩大废旧物资范围偷逃税款。有的废旧物资企业除经营废旧物资外,还经营了一些正常物资。除上述扩大开票范围外,还任意扩大废旧物资品种的范围,把正常销售的原材料、辅料也作为废旧物资开具发票,偷逃税款。由于回收企业货物进销量大,均为现金交易,购进售出频繁,结算大部分也以现金交易,日常监控管理难以到位。一些用废单位往往采取变通的手法,将不属于废旧物资免税范围的货物或者将外购的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经过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策划,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虚拟购进再销售给使用单位抵扣进项税款,业务的真假在管理环节很难发现。
(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利用免税政策偷逃税款。税法规定,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但是,他们往往通过虚假申报、做假帐或帐面不反映加工生产过程来应对税务机关,骗取免税,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废旧物资行业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症结何在?通过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以及与其相关联的用废企业的检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是主要原因。由于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是由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自行填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以抵扣和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目前,尽管实现了“税控开票”,但其业务真伪仍难掌握,从而为不法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资金流及货物流难以得到有效控制。一是由于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现金存储量大,现金交易非常普遍,大多不当场出具票据,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难以掌控,其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也很难判断。二是由于该行业的货物流动性大,税源管理人员不可能随时到企业核实其每一笔购销业务的真实性,特别是废旧物资库存难以核实。三是对外购销行为更是无法控管。
(三)税务日常管理不到位,稽查取证难。对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前期管理尚存在诸多“无奈”,稽查人员事后单纯从帐面上进行检查就显得更是“无助”。从我们日常检查的结果看,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和用废企业多数存在的问题都无法单纯从帐面上能查出,要想查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虚开行为,必须要做大量的外调工作,事实上外调涉及的人员多,要走遍城乡的千家万户、涉及的地域大,其中不乏需跨地区、跨省行动,所以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上都很难办到,取证工作非常困难,而且加大了稽查成本。
三、解决问题的思考
(一)尽快调整、补充和完善现行废旧企业的税收政策。由于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税收政策不够完善,严重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因此,应从两个方面调整和完善废旧物资的税收政策。一是取消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一律按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生产性工业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允许其按4%抵扣进项税额。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或者采取先征收后退的税收政策,让纳税人先拿出钱来纳税,然后以返还的形式让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如果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税收法规的,取消其退税资格。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压力,提高纳税遵从度。三是建立比较严格的行业税收管理监控政策,加强用废企业和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关系的限制。
(二)加强对企业自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管理。对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现象进行严格审查,要将其列为每期纳税评估的首选,每月必巡查的对象,加以严格控管,在日常管理中遏制这种利用关联企业间的不正常交易,借避税来行偷税之实的现象。同时要对其购销管理,实行货物仓储和销售报验监控制度。根据废旧物资行业的特点,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统一明确收购量、销售量和金额在一定标准以上的,必须每次提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查验,税务机关必须明确专人随时跟踪实地查验其购销废旧物资的数量、金额以及堆放场所,并检查其购销台帐、原始凭证是否健全真实。可制定统一的废旧物资行业购销查验管理办法,作为征纳双方履行的依据。
(三)强化税务稽查,加大涉税违法惩治力度。要加大对废旧物资行业税务稽查的力度,对收废企业涉税违法严查重处,加大涉税违法成本,让纳税人知晓经营废旧物资行业是国税机关管理的重点,让其想违而不敢为。其次是加强内部管理,对渎职、失职、包庇,乃至与不法分子共谋偷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严格按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坚决打击,彻底整治和规范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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